家住市城区滨湖名苑的陈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在超市内购物也会遭到抢劫。她脖子上的一根价值7000多元的38g黄金项链被劫匪抢走。更让她气愤的是,抢劫发生后,她在超市内四处寻找保安可是没有找到,眼睁睁地看着劫匪跑出超市。现在,陈女士一直在为赔偿损失的事与超市方协商。 抢劫招数很高
陈女士告诉记者,9月17日上午9:50左右,她去家润多超市交完电费后在超市内的药品专柜处准备买点药品,正当她看完药品往外走时,她右手上拿着的挂在钥匙扣上的钱包被人猛地一带,刚开始还以为是有熟人跟她开玩笑,可是四处看了没有一个认识的人。而因为是周末,此时狭窄的通道内人来人往很拥挤。正当陈女士心里犯疑之时,紧接着,陈女士左边的裙子又被人扯下去一截,陈女士低头一看,只见一中年男子蹲在地上故意将她的裙子下摆捆在他的腿上,为此两人争辩起来。正在争辩之时,陈女士突然感觉脖子上一阵火辣辣的痛,身后有两名陌生男子迅速跑出大门,陈女士这才发觉自己脖子上的项链被人抢走了。陈女士急忙往外追,可是那两名男子一出大门便没了踪影。此后,这一幕也在超市内的监控录像中得到证实,在录像中可以清楚地发现,这是一起蓄意发生的抢劫案,且作案人有四至五人。
案发后,陈女士四处寻找保安和报警点,慌乱中问了超市内的两名工作人员,可他们都称不知道保安在哪里,等到陈女士最终在楼梯口找到保安时,此时已经过去了两三分钟,保安跟着出来四处查找,可是,那几名作案人员早就没了踪影。在超市方面的帮助下,陈女士向城南派出所报了案。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虽然已经立案处理,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陈女士找到家润多超市负责人,向超市提出赔偿一半损失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满意答复。几番交涉,家润多超市最终同意先给陈女士1000元的补偿。10月9日,记者采访了超市防损部经理佘先生。佘经理说:“超市本来在一楼卖场专门安排了两名保安负责巡视,但由于一楼卖场较大,巡视人员没有在特定的时间赶到特定的地点,致使陈女士遭受了一条项链的损失,超市方还是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不到位的责任。但究竟该承担多少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同时,陈女士的项链究竟价值几何也还没有一个可信的结论。所以,在目前责任和损失都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超市方先给陈女士1000元作为补偿,表示超市方对此事发生的歉意。但陈女士因嫌金额太少拒绝接受,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希望陈女士诉诸法律,法院判决我们该赔多少我们就赔多少。”
律师:超市应负一定的责任
事后,记者采访了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的李德爱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说,顾客在市场购物时被抢,超市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陈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该超市营业柜台的设置存在瑕疵,消费者进出的通道狭窄,人流拥挤,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可见,超市给顾客提供的服务场所与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超市对陈女士所佩戴的金项链失窃负有一定的责任,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但陈女士负有举证自己到底损失多少的责任。
记者同时采访了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周秘书长。周秘书长认为,在这起事件中,超市方应该负全部责任。但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举证困难,如果现场有超市的工作人员或者现场目击者认可陈女士所丢失的项链确实是38g黄金项链,这种证据才是比较有效的证据。除此之外,陈女士亲友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孤证,没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如果陈女士无法出具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到底损失了多少,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获得超市方面的赔偿将在举证方面遇到困难,这样一来,采取顾客、超市双方协商解决是个不错的方法。
负责办理此案的城南派出所民警曾警官告诉记者,陈女士的案件他们已经立案,并通知超市方密切监控,只要一发现有嫌疑人出现马上通知警方,警方将尽全力抓捕。但到目前为止,犯罪嫌疑人再没有出现在该商场,估计流动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此案破获,陈女士可以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移交法院后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给予相应的赔偿。
记者随机也调查了10名群众。在这10名被调查者中,认为超市该负全部责任的占20%,认为该负70%责任的占10%,认为该负一半责任的占50%,认为负一少部分责任的占10%,认为不该负责任的占10%。市民王先生是个别不主张超市承担责任的人。他说,超市只是一个购物场所,它也没办法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为那是警察干的事情。如果让超市老板承担责任,他觉得超市老板比较冤。况且超市也写有贵重物品自己保管、小心扒手之类的提醒语,发生这样的事情,消费者自己也负有保管不当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