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就餐,因大厅地滑摔倒,导致左踝关节骨折,4个半月未能上班。近日,消费者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家火锅店告上法庭。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酒店给付消费者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3844元。
据刘女士的丈夫刘先生介绍,4月17日18时许,他带着妻子和亲属们在道里区抚顺街煌越巴蜀虾火锅酒店用餐,妻子从卫生间回包房时在大厅摔倒。当时,他看到妻子被服务员扶到了旁边的椅子上,酒店经理不停地批评服务员不应该在客人未离店时拖地。由于妻子站不起来,脚踝处红肿,他便开车和酒店经理一起将妻子送到了市骨伤科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医生建议入院治疗。当晚,酒店经理承诺刘女士的所有医疗费用都由该方承担,并亲手写了“保证书”,内容为:“今有客人刘某,在我酒店摔伤,脚部骨折,一切治疗费由酒店负责。”刘女士做了石膏固定处置,回家休息治疗。在休养期间,酒店经理曾带领工作人员到家里看望了她,酒店为她支付了医药费312元,在人民同泰药店支付药费135元。后来,刘女士分别于4月27日、5月8日、7月17日等多次到市骨伤科医院检查。7月17日,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医院为她出具了休息六周的诊断书。拿到诊断书,刘先生就与酒店针对后期治疗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一纸诉讼将酒店告上了法庭。刘先生认为,因为酒店未给消费者提供安全饮食就餐环境,给他的妻子造成肉体及精神上的损害,四个半月未上班,现要求该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酒店辩称,该酒店提供的服务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间是在晚上6时,该时间正是客人就餐的高峰时间,而事发地点大厅是客人就餐进出的必经途径。对于这样的场所,该酒店必须做到地面干净,刘女士摔倒可能是其自身不慎造成的。事发之后,该酒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
道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煌越巴蜀虾火锅酒店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成立,酒店在为刘女士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致刘女士身体受到损害,故刘女士要求酒店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刘女士主张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一审判决被告煌越巴蜀虾火锅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刘女士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3844元,驳回原告刘女士其它诉讼请求。
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刘女士表示不服,近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上诉。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广和代理了此案。邢广和认为,上诉人刘女士在煌越巴蜀火锅酒店就餐摔伤,是因服务员用水拖地造成的,且当班经理张某承认并有书面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女士自从摔伤后,至今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后果很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在维持原判决的基础上,判决酒店给付刘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费共计7000元。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