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顾客购物时在超市自助寄包柜内存放物品,被盗丢失后,投诉至超市,管理人员如何处理?以下试通过一个案例予以分析。
顾客到超市购物,将随身物品存放在自助寄包柜中,但被他人窃走,失主要求超市全额赔偿物品损失,如果超市不予配合,顾客不惜到媒体曝光,甚至诉至法院……,当此类事件屡屡发生时,超市应当如何应对,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案情回放:某日,一窃贼来到一家大型超市自助寄包柜旁,见钟先生正在存包,便暗中记下其所存包的特征。当钟先生进入超市购物后,窃贼利用一张作废的密码条,找到超市自助寄包柜值班保安,谎称其自助寄包柜打不开,要求保安将钟先生存包的柜门打开。由于窃贼能准确说出柜内存放物品的种类及特征,保安打开自助寄包柜柜门进行物品核对,发现与所述一致,于是允许其自行取走物品离开。窃贼遂将钟先生存放在该柜内的一个男式单肩挎包及包内物品、人民币6700元拿走。双方立即报警,经了解,取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虽然警方已立案,并追查窃取财物的犯罪嫌疑人。但钟先生认为自己财物丢失,超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挽回损失,要求超市予以全额赔偿,但协商未果,双方争执不下,钟先生表示将走法律途径,向超市讨要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超市到底有没有责任,是否应当赔偿钟先生的损失?
首先,应当确认超市对“自助寄包柜” 内的财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顾客与超市之间是否成立保管关系,这是界定责任的重要环节之一。
笔者认为,顾客将物品存入“自助寄包柜”内,顾客与超市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属实践合同,必须交付保管物方为合同成立,顾客将物品存入“自助寄包柜”内,自行保管钥匙或密码条,超市工作人员对该存放物品的详细情况并不明知,甚至连顾客使用几号柜、何时使用都不明知,严格说来,物品自始至终都保管在顾客自己手中,超市工作人员不能挪动顾客所存的物品,物品存入哪一个柜中,只有顾客知道。顾客甚至可以改变和决定其财物存于自助寄包柜的位置(例如有的顾客不满意初次按键后开箱的位置,锁上柜门后再次按键以更换柜箱)。所以,顾客本人现实掌握着物品的支配权,物品的占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这完全不同于人工寄存,人工寄存情况下,顾客是将物品直接交付给超市工作人员的,物品同时也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占有之下;因此,自助存包的行为,应当构成借用或租用(存包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超市虽然行使了对自助寄包柜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对店内所有自助寄包柜整体的管理,如决定自助寄包柜放置此处或彼处,当顾客不会使用自助寄包柜或者丢失密码条时,超市工作人员告知其如何使用或者帮助其打开寄存柜。这种管理都是对整个自助寄包柜的管理,而不是针对自助寄包柜中某个柜箱里物品的管理。
其次,本案中,顾客丢失财物,是由于超市之外的第三人犯罪行为侵权所至。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超市、宾馆等提供公共服务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处,怎样理解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判断标准是什么?是正确界定超市责任的要件。
依照立法精神,结合法律实践,安全保障义务是指按普通人的标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责任,简而言之就是管理者的“作为”义务,要求必须采取一定措施、实施一定行为来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不实施,不作为,就将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不因超市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顾客损害,二是在第三人实施侵害时,超市必须采取相应、适当的防止、制止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此处具体到超市管理范畴,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包括:是否有提示、提醒?安保系统是否完善?保安职责是否完善、有无妥当履行?在发生侵害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防止、制止措施?
在第三人侵害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先后顺序,有主次分别:在能够确定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有赔偿能力时,应当由该第三人赔偿;在不能确定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才由超市在末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分析,超市与钟先生之间不成立保管关系,自助寄包柜是提供给顾客的一种方便,顾客将财物寄存于自助寄包柜中,与超市之间形成一种借用关系;另外,钟先生财物是因第三人窃取丢失的,超市若对此事件的发生已经采取适当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手段,且已尽到安保职责,那么就应当免责,如果未尽到,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考察超市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参考以下几点措施:
一、确保自助存包柜处于完好、宜使用状态;
二、是否尽到提醒、告示义务(包括:1、贵重物品存放规则;2、如何正确使用自助存包柜;3、提醒顾客妥善保管密码条;4、告知顾客其它注意事项等);
三、超市应当有严密的制度规范(紧急情况下开箱操作办法),同时,保安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四、在自助寄包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并可以随时调取录像。
结语:在超市日常经营中,一方面必须加强超市安全管理防范,强化培训员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末然,尽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具体操办人员应当在熟悉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超市顾客投诉处理技巧,掌握尺度,心中有数,灵活应对,准确界定,有理有节,力争既能妥善解决纷争,又能维护超市利益,避免无谓的损失。 【本文作者:卜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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