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商场门口等人时,被商场的手推购物车撞伤。孩子的母亲认为商场应该对孩子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将商场和推购物车的钟某告上法庭。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由推车者赔偿小孩医疗费,商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小孩商场等人被撞伤
黄女士诉称,2005年8月28日上午,她带着小孩周某在东门商场左边人行楼梯处等待表姐购物后出来接她,结果小孩被另外一个顾客钟某推的商场送货车(手推四轮不锈钢车)撞伤,造成其右眉上额角破裂,伤口长2mm,缝线5针。事故发生后,商场与钟某将周某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当孩子家长追究商场与钟某的伤害责任时,商场推卸责任,拒绝赔偿。
黄女士认为,商场与钟某无视伤害原告的法律责任,而且恶意摆脱责任,在言行上又多次伤害他们,造成她以及家属严重精神创伤,为此,她向法院请求判令,商场与钟某支付小孩治疗费、营养费人民币6000元,护理费及误工费人民币62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6000元,车费及其他损失人民币2000元。
商场商场未实施具体侵权行为
某商场辩称,此次事故的侵权人是顾客钟某,应由钟某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商场从来就未实施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作为该案件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对商场的起诉。小孩周某的法定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定监护责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女士主张的各项请求缺乏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也未对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说明。为此,请求罗湖法院驳回黄女士对商场的起诉。
钟某只是尾随无参与货物运送
钟某说,他购买货物的行为与黄女士小孩周某的受伤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他实际享受送货服务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而他在享受商场送货服务时,只是尾随服务员的送货车,从来没有实际参与货物运送活动,是购物车撞到小孩,他不应对小孩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推车顾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在推购物车时由于车辆失控,将小孩周某撞伤,对周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商场工作人员在协助钟某送货上车时,未能确保安全,应当对钟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仅为4岁的儿童,其到人群众多的商业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看管。在本案中,周某的表姐将周某和其两个哥哥留在商场门口玩耍,其行为本身有一定的过错,但是鉴于原告花费治疗费较少,因此,法院决定本案的治疗费由钟某承担。
法院最后判决钟某赔偿黄女士的孩子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37.10元,某商场对钟某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