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银行卡遭盗刷而引发的案件。镇江一商场在结算时,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他人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令该商场赔偿全部损失。
2006年12月6日下午,苏州人王某与其家人在镇江国际饭店用餐结账时,发现钱包失窃,钱包内有中国银行长城卡等。王某随后报警,并向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的银行热线进行挂失。没想到该卡已于当日下午1时06分及1时08分在某电器公司镇江大卖场被他人用来刷卡,消费金额分别为7800元和10199元。
经调查,该卖场工作人员在受理刷卡交易时,收到账单和银行卡后,未查验持卡人身份证件。在电脑显示交易成功后,卖场员工将“卡单”交给“持卡人”签名,签名后,卖场员工亦未查验签名,即将账单和“卡单”复印件交给“持卡人”。王某认为,卖场员工在受理刷卡业务时没有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认真审核并查验身份证件而使其遭受损失,于是起诉要求该大卖场赔偿损失17999元。
京口区法院认为,镇江大卖场作为江苏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江苏银行卡网络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规范交易。该卖场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义务,直接导致王某银行卡被他人盗刷,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法院作出了该电器公司镇江大卖场赔偿王某损失17999元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