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防损管理:超市被人投毒以后         ★★★
超市防损管理:超市被人投毒以后
 两年前发生在天津的一起超市牛奶投毒案民事部分日前有了终审结果。案件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令出售毒牛奶的某超市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72.5万余元。

  2005年3月,山东男子张某、王某某、王某在对天津一制奶企业进行敲诈遭拒后,将自制毒奶投放到天津市塘沽区一家超市店内,导致买奶人宋某、卢某夫妇中毒死亡。当月13日,3名罪犯被抓获归案。2006年9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这起投毒案的主犯张某、王某某执行死刑,从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发后,宋某、卢某的家属将出售毒牛奶的某连锁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7万余元。

  天津市二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名被害人从这家超市购买牛奶后,便与超市形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被告超市即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无论造成牛奶有毒的原因是什么,超市出售有毒牛奶的行为都属违约,同时更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两名被害人购买的牛奶虽为他人恶意投毒,但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直接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因他人原因造成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两人死亡,受害方有权选择赔付主体。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被告超市“无过错”的辩解,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72.5万余元,扣除先行赔付的5万元,实际赔偿67.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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